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