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