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规划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