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和地震危险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加强地震应急演练,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