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