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