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