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