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