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下列要素应当予以保护:(一)组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古建筑构件、碑刻、墓葬、遗址、古树名木;(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与其同期或者后期添加的、确有保存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加固或者改建物;(三)建设控制地带以内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建筑物、纪念建筑物、街区及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