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文物、建设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破坏、盗窃、盗掘、走私、非法侵占和出售文物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