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应当达到相应的风险等级防护标准,并做好设备器材的更新和定期维护工作。

文物古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焚香、化纸、燃烛、燃灯的,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并设专人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