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商店应当对购买、销售的文物做出记录,并于购买、销售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的文物做出记录,并将拍卖的文物记录于拍卖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