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文物复制、拓印、修复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文物复制品应当作出复制的标识、说明;不得以文物复制品冒充文物或者以文物仿制品冒充文物复制品,进行销售和宣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