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一切考古发掘,必须经过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除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按规定调用重要出土文物外,本省境内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统一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