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重大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搬迁与复建,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制订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和经费。搬迁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