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前款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征购或者收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