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