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提出,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管收集范围以外的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