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