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邮政服务规范。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用户持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