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由财政部门全额列入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价格鉴证费用。其他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价格鉴证机构对实行司法援助的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当免收鉴证费用和复核裁定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