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委托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起10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

(一)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财物;

(二)新的影响价格鉴证结论的其他因素;

(三)鉴证有遗漏。

当事人认为有前款情形也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提出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委托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5日内要求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