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重新鉴证,也可以直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物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委托人申请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鉴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