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其具体办法由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