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健全的维修服务管理制度等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