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