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消费预警和业务警示,引导、促进维修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