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