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但查获的盐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罚没财物的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