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其他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其他用盐。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用途、用量,到所在地盐业批发企业购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