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