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审查,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