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盐专营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指定生产并统一管理。禁止非法制造、运输、储存、买卖、使用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