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