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制定、公布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及新材料推广目录,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