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