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单独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