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消费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本条例。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