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原产地证明、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