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等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查询。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审查、登记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