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