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损坏车辆时,应当登记修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应当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