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和事故车辆的拖曳、牵引实行社会化服务。实施救援、清障的车辆应当服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警察的指挥,确保安全作业和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车辆应当按照标准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牵引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