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超标准收费的;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