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资金;(三)有三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