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