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