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