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五)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

(六)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七)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属于未征收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路政管理时,应当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