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