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负责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建立健全和实施市场经营服务、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提供水电供应服务;
根据需要,提供仓储、保管、运输等相应的服务;
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